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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新一轮“土地革命”
发布时间:2009-01-07 来源: 点击率:892

      核心提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土地流转”课题小组组长、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樊万选教授认为:“现行的农地使用制度的内在缺陷已逐渐显露,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障碍。”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

  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10月19日,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文件中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政策解读:土地流转大势所趋

  在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农村土地改革也整整经历了30年。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以及农村城镇化的发展,使原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承包制度面临新时代的难题。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土地流转”课题小组组长、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樊万选教授认为:“现行的农地使用制度的内在缺陷已逐渐显露,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障碍。”

  在这种形势下,“通过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来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已成为必然选择。”樊万选说。

  所以,在这种形势下,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就需要破局。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以多种形式流转的实践,或者说先期的实验早在几年前就已在浙江、成都、重庆等省市开始。在近期河南焦作沁阳举行的农村土地的“竞拍”,也开了土地“竞拍”流转的先河。

  9月10日在河南视察的胡锦涛总书记对广大农民说,实践证明,在坚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通过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经济,是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

  9月30日,胡锦涛在安徽考察时对广大农村说,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农村土地将变“活”起来,而“活”的方向之一,就是让农村土地在有限的条件下能够产生适度规模经营,产生规模效益。

  “在现代农地经营中,要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必须有一个适度的规模,才能使各种生产要素获得最佳和最为经济的使用。”樊万选认为。

  而成都、重庆等地近几年小范围的实践也已证明,多种土地流转形式,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经营提供广阔空间。

  但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实行按人均分地原则,农地规模狭小,每户的农地地块分散零碎,使农业机械化受阻,农业生产率难以提高,难以产生规模效益,改革势在必行。

  允许流转土地经营权,农业集约经营便具备条件,可大规模从事农业生产,摆脱小农经济,加速中国农业的现代化和全球化步伐。 

  重庆市2007年就出台新政,允许该市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入股,支持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庆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与此同时,成都也制定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确认了转包、租赁、互换经营和入股等四种流转方式。这些改革举措被专家称之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三次土地革命”。

      声音:

  曹志辉:谁是真正的地主?

  按照农村的土地承包制,农户承包的耕地只有耕种权,并没有所有权,因此,准确地说人民还不是真正的土地的主人。目前,大家认定,家庭承包制已到了“死路”,农村生产力无法发展,就是因为一家一户的单干无法形成“规模经济”。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将以某种形式赋予农户“流转权”;还权于农民,实惠于农民,从而保证和带动中国新一轮的经济增长。

  大家知道,农民之所以称为农民,那是因为他们与城市居民迥然不同——他们拥有一方土地,可以用来耕种,可以用来继承,祖祖辈辈在这“一亩三分地”上休养生息。可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农民的“一亩三分地”不是多了,却是少了;不是稳固了、扎实了,而是需要时时用生命去维护的——因为各级政府随时都可以用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把这“一亩三分地”给抢占了、夺走了。

  在中国沿海地区,在长三角、珠三角,确实有数以百万计的农民,因为土地被城市征用、被开发区征用,而富得流油。但是,这批农民应该不到全体农民的百分之五吧?我们所听到的更多的故事是:在沿海发达地区,一些农民的“一亩三分地”被征用后,得到的是每亩一至三万元的补偿。而政府一转手,就变成了每亩三十万元、五十万元、甚至一百万元。孟子曾早就说过:“无恒产而有恒心者,唯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孟子•齐桓晋文之事》)因此,这样的不公平的交易,让老百姓失去了恒产,也就失去了恒心,所以,他们就不服从约束,行为不正的事,就没有不做的了。这样就引起不少地方发生了群体事件,严重危害了社会和谐。“是故明君治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蓄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

  于是,在一些省份,开始尝试土地流转。在江苏,土地流转已达八百四十二万亩(省农业厅九月底发布)占全省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百分之十六。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土地流转也相当普遍。

  不久前,重庆市政府还向中央申请建立“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这个交易所一旦建立,也算是开天辟地的大好事。胡锦涛在小岗村考察时明确暗示:土地流转是大势所趋。

  土地流转——让农民自行决定“我家的承包地卖还是不卖,卖多少价格”,这应该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农民承诺了八十年(红军时期在根据地即已推行土地改革)的一次认真兑现。正如孟子所说的“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

  亦  菲:土地流转不是土地私有化

  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研究推进中国农村改革发展的议题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在众多议论品评中,也有一些误读。比如,有人声称土地流转,就是彻底的土地私有化。

  土地流转,并不是土地私有化。对土地流转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9月30日与小岗村民座谈时谈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础,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总书记在谈到土地流转时,反复提到的是土地承包经营,即农民向集体承包,土地仍然是国有。土地流转,只不过是进一步改善土地承包的办法和途径,让农民所承包的土地更加适合农村改革发展的实际,更有利于实现农民的利益,而不是“土地私有化”。

  不搞土地私有化符合中国国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然的原则要求。翻阅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过去和现在都没有出现过土地私有化的提法。胡锦涛总书记在谈到土地流转时,强调“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所谓“双层经营”,也就是既有集体经营,也有个人经营。包括小岗村在内近年经营成功的农村,都是走“双层经营”之路,既能发挥集体的力量,集体的优势,又能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

  应该说,只要到农村调查,时下农村普遍进行双层经营已是不争的事实,农民群众对双层经营也熟悉了,习惯了,那么,为何某些专家在解读土地流转问题时,把之与土地私有化划上等号?

有一种观点称农村改革的关键是“还权于农民”(见《长江日报》2008年10月10日)。应该说,这个观点没有错。问题在于,还权于农民的“权”不土地所有权,而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若笼统地提出把土地权利还给农民,让人误解为土地所有权可以流转,无疑等于倡导土地私有化,这完全是一种误读,不符合中央精神。

  土地流转,不管是中央精神还是各地的试点经验,都触及到尊重农民群众对土地的处置权的问题,即农民在充分知情、充分自愿的条件下,通过对土地财产的支配以获取土地财产权的充分利用。过去,实行大包干的农村,尽管农民有使用权,但使用却是有限的,面对违规招商征地往往无可奈何,导致一些失地农民既没有从征地补偿中获得足够的补偿,又无法享受城镇居民的社保福利,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流民。今年头5个月,全国土地违法案件2万5153起,涉及的土地面积达到12241.7公顷,同比上升了近20%。而今中央赋予农民土地流转权,目的就是通过新政策,进一步调动亿万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运用土地为自己谋取更多合法利益。可以相信,随着土地流转政策实施,中国农村必将呈现出更加生机勃勃的局面。

  历史回顾:《土地管理法》三次修订

  ■第一次修订:

  1988年《土地管理法》修改,推动了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1988年12月29日,在《土地管理法》修订中删除了“禁止出租土地”的内容,并增加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内容。

  ■第二次修订:

  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适应了我国土地管理的新形势。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1月1日施行。这次修订不是个别条文的变动,而是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重大变革,是土地管理思想发生根本转变的集中体现。

  ■第三次修订:

  2004年《土地管理法》修订,进一步明确征地制度内涵。2004年8月28日,《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一是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二是将其他条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来源:《中国工业地产》杂志   张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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