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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内外资项目管理“并轨”
发布时间:2014-11-18 点击率:1001

我市出台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实施办法

  一方面,内外资项目管理“并轨”,审核程序简化,方便企业;另一方面,进一步详细规范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透明公开。本月起,《无锡市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实行。与以往相比,这个《办法》能够实现更便利、高效的服务和有效管理。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等外商投资项目,都将实行《无锡市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实施办法》。相关核准机关则是指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市、市(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该《办法》对各类企业投资(含外资)项目,在申报程序、审批流程等方面做了统一规定,实现内外资项目管理“并轨”。

  取得依法应附具的有关文件后,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报送。项目核准机关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国家安全、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查。此外,对于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将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而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办法》还限定了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限,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咨询评估在时间上实施刚性约束。

  投资项目是否能够顺利施工建设,相关核准机关及其具体工作人员是重要的“第一关口”。《办法》规定,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项目,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和超出时限核准,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都将受到相应行政处分。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将不予受理,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还会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另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按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项目,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项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也都参照此《办法》进行核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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