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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政策
发布时间:2014-05-21 点击率:2288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力度支持我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产业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锡委发〔2011〕5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2〕 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扶持资金(下称扶持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在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引导软件产业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优化结构、科学公正和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统筹安排、总量控制、专款专用,根据绩效目标确定扶持项目,兑现扶持资金。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四条 建立无锡市产业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扶持政策、资金平衡、项目审定和政策效果评估。

第五条 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扶持资金由市商务局、信电局(下称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扶持资金年度工作计划、支出重点和资金年度预算;组织专家开展扶持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组织开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负责扶持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组织开展扶持资金预算论证、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年度预算管理;组织开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工作;组织开展扶持资金预算论证、绩效评价等工作;对扶持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检查监督等。
 各地区与其他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要求,组织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项目。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扶持资金支持的对象为符合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市重点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

(一)申请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无锡市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省及市产业导向,从事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业务;
 3.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4.近两年来,无违法违规纪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二)申请服务外包产业扶持资金的服务外包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无锡市区范围内;
 2.从事向境内外客户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等外包业务;
 3.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的50%以上;
 4.服务外包业务额50万美元以上,且离岸业务额占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
 5.已按国家、省、市规定要求填报《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有关业务统计数据和信息;
 6.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申请服务外包产业扶持资金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无锡市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服务外包人才项目培训;
 2.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3.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4.具有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5.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6.三年内无虚报、瞒报等违规行为。

(四)本实施细则支持的市重点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照《无锡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锡商外〔2011〕183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扶持资金支持的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1.扶持重点领域项目。重点扶持软件研发外包、嵌入式软件开发、行业应用软件开发、行业咨询与系统集成、IC设计、物联网软件与技术服务支持、行业标准开发及认证测试等优势领域、努力提升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水平。

2.培育骨干企业。对首次入选"全国软件企业百强"(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江苏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无锡市软件十强和IC设计10强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双软认定"。对首次通过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初次通过国家登记的软件产品,每登记一个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资质认证。对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系统集成资质1、2级的企业,在取得资质认证书后,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和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3级国际资质认证的企业,按各级政府奖励累计不超过认证费用的7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4级、5级国际资质认证的企业,按各级政府奖励累计不超过认证费用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认证、IT服务管理国际标准(ISO20000)认证、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ITIL)认证的企业,按各级政府奖励累计不超过认证费用的7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5.支持品牌建设。对获得国家、省及市优秀软件产品奖的我市企业软件产品,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国家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资金配套按照规定对国家、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重大项目扶持资金进行配套。

(二)服务外包产业

1.重大项目引进
 对《财富》世界500强、IAOP全球服务外包100强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承诺在我市经营5年以上的,根据其企业投资规模及预期贡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2.重点企业培育
 加大对"123"计划企业培育,对经认定的"123"计划入围企业( "123"计划企业的认定按照《无锡市 "123"计划企业认定办法》(附件一)执行),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租金减免。对已入围"123"计划的企业,按从业人员平均每人约10平方米提供租赁办公用房,给予第一年免房租,第二、三年房租减半的优惠。对已满三年培育期的"123"计划企业,本地参保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当年服务外包收入(含离岸和在岸外包收入)达到500万美元以上,且本地参保人数、服务外包收入较上年均有增长的,给予房租减半优惠。该政策由企业所在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资金补助。
 ①对已入围"123"计划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当本地参保从业人员达到 100 人,年出口额达到 200 万美元时,给予100 万元的资金补助;本地参保从业人员 达到500 人,且年出口额达到 300 万美元时,再给予 400 万元的资金补助;本地参保从业人数达到 1000 人,且年出口额达到 1000 万美元时,再给予200 万元的资金补助;本地参保从业人数达到 2000 人,且年出口额达到 3000 万美元时,再给予300 万元的资金补助;本地参保从业人数达到 5000 人,且年出口额达到 6000 万美元时,再给予 300 万元的资金补助;本地参保从业人数达到 10000 人,且年出口额达到 1亿美元时,再给予500万元的资金补助。

②对从事高端软件研发外包、生物医药研发外包、工业设计与文化创意外包、检验检测外包、金融服务外包、集成电路设计外包、物联网信息服务外包等高端业务的"123"计划企业,本地参保人数达到100人以上,且服务外包年收入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服务外包年收入达到4000万美元以上的,再给予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服务外包年收入达到7000万美元以上的,再给予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服务外包年收入达到1亿美元以上的,再给予2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企业所获资金补助专项用于人才引进和人员培训。

(3)鼓励做大做强
 ①对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1000万美元以上、增幅超过35%,且规模排名在前10位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②对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500万美元以上、增幅超过35%,且规模排名在前10位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企业所获奖励专项用于加强研发投入和并购扩张。
 ③对首次入选"国际外包专业协会"(IAOP)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和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公布的"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服务外包成长型企业"100强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人才引进培育
 1.大力引进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创业创新团队和优秀大学毕业生。符合条件的领军型人才、团队和优秀大学毕业生在享受创业和科研配套资金、安家补贴、创投配套、工作场所、住房公寓、租房补贴等方面扶持,按照《无锡市关于深化"530"计划,建设"东方硅谷"的意见》政策规定执行。
 2.对参加经市商务局认定或组织实施的项目经理等中高端人才培训,按照不超过培训机构实际发生培训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

(5)服务外包市场开拓
 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由市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境内外国际服务外包展博览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摊位费的50%给予补贴,每个摊位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公共平台建设
 对市重点服务外包公共平台项目的扶持,按照《无锡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锡商外〔2011〕183号)执行。

(7)国家服务外包扶持资金配套
 按照规定对国家服务外包专项扶持资金进行配套。

第五章 申报程序与审核

第八条 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1. 归口管理部门于每年3月、9月底前,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等单位,根据属地原则向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申报材料。

2.各区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以区为单位联合行文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归口管理部门。

3.市归口管理部门、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对企业审报材料进行审计,组织专家对相关项目进行评审。

4.审核结果在市各归口管理部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以文件形式报请市联席会议讨论审定。

5.市财政局根据市联席审定意见拨付扶持资金。

第九条 申请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扶持资金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资金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2.项目材料包括项目情况说明及项目投入情况等;
 3.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金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4.其他相关材料,如业务合同、各类业务证明、入围或认定文件等。

(二)服务外包产业扶持资金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需提交的共性材料包括:申请资金的请示文件(包括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各区商务、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的请示文件),申请单位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金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2.服务外包重大项目引进奖励申请需提供:投资方获评《财富》世界500强、IAOP全球服务外包100强企业的证明材料,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证明材料(注资审计报告)。

3."123"计划入围企业申请兑现资金补助需提供:当年12月份社保职工花名册(经社保部门核准)及社保缴纳证明,《企业出口收汇申报表》,《企业出口收汇清单》,涉外收入申报单;从事高端软件研发外包、生物医药研发外包、工业设计与文化创意外包、检验检测外包、金融服务外包、物联网信息服务外包等高端业务的说明;当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转账贷方凭证、服务外包合同等)。

4.规模突破奖励申报需提供:当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如结汇或银行转账贷方凭证、服务外包合同等)。

5.离岸外包贡献奖励申报需提供:当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证明材料(结汇转账贷方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服务外包合同等,以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外包业务收入须提供相关业务凭证)。

6.服务外包中高端人才培训资助申报需提供:市商务局认定或组织实施相关培训项目的证明材料;培训课程、课表、收费凭证、受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受训人员与本市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7. 服务外包企业参展补贴申报需提供:展会和活动中签订的相关摊位费用合同和发票或收费凭证复印件。

8.服务外包品牌企业创建奖励申报需提供:入选IAOP全球服务外包100强、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公布的"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和"中国服务外包成长型企业"100强名单的证明材料。

9.市重点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资金支持申报需提供:《无锡市重点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申请表》;申请报告及资金使用承诺书;平台支撑企业或单位从业资格证书、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平台基本情况、前期投入及为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一步工作目标和发展计划;相关服务业务合同和平台项目年度投入经费支出凭证复印件;与项目申报有关的其他材料(场地面积、服务企业数、专职技术服务人员、培训人数、在锡服务外包企业就业人数、教职员工人数、与市商务局签订的协议以及完成协议目标任务的证明材料等)。上报的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材料应当完整、清晰,所有复印件一律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项目企业要严格按照扶持资金的管理要求,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有序推进、按时完成;对收到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各区业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扶持项目管理监督,实行跟踪问效,并将每年的绩效报告报市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效果不明显、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地区,相应减少所在区下年度项目申报数量和扶持额度。

第十二条 市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扶持资金扶持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项目评审、跟踪管理、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各项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扶持项目完成情况和实施绩效。

第十三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扶持资金安排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市、区联动支持。对市级下达的扶持资金,各区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并与市级扶持资金一并拨付至企业,但最高不超过项目费用支出总额。涉及税收贡献奖励的,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项目之间、与市其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之间,同类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已取得中央和省同类资金扶持并有配套要求的,已经兑现的市级扶持资金视同配套。

第十七条 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回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江阴、宜兴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无锡市信电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二条 以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无锡市"123"计划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抢抓国际服务外包转移机遇,加快集聚和培育服务外包龙头型、基地型企业,推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123"计划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

"123"计划企业的认定,在市"123"计划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市"123"计划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企业申请认定"123"计划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 2000万元,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发展潜力的国际服务外包或软件出口企业。

2.主要从事承接国际信息技术外包行业(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创意设计外包、软件出口业务的企业。

3.自入围之日起,三年内能达到从业人员 2000 人、年出口 3000 万美元。

第五条 企业申报"123"计划企业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经营团队和行业背景情况、企业经营目标、市场策略和发展措施,企业合作伙伴以及意向合约等情况);

4.公司合同和章程复印件;

5.人员证明:由劳动部门核准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花名册、由社保部门核准的申报社保职工花名册;

6.出口证明:海关出口数据,或外包业务合同、出口合同备案证书和银行外汇兑换水单。出口额从当年元月一日起算,出口证明为季度、半年度或年度证明;

7.企业季度及年度财务报表、年终审计报告。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所在市(县)、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市(县)、区政府初审后,上报市"123"计划办公室,由市"123"计划办公室组织评审工作小组,组织对申请入围企业进行评审,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由评审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确定为入围企业。

第七条

对"123"计划企业的评审认定,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通过认定的企业,可享受我市促进"123"计划企业发展的各项鼓励和支持政策。

第九条

申报"123"计划的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对提交材料内容和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获得认定的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并追缴已经享受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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