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
另外,会议提出,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上述会议指出,小微企业是就业的主渠道、发展的生力军。继续实施定向调控,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让积极财政政策更大发力,可以为创业创新减负,让今天的“小微企”赢得发展的大未来。
据了解,近些年,国务院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提至10万元,后再提至20万元,而此次则直接提至30万元。在免增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方面,也由月销售额2万元提至3万元。
除了降税外,国务院也大力降低小微企业费用负担。比如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