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意见》提出,力争到2022年基本完成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任务,把城区老工业区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区。
所谓城区老工业区是指依托“一五”、“二五”和“三线”建设时期国家重点工业项目形成的、工业企业较为集中的城市特定区域。
产业园区:搬迁企业承接地 原则上不新设
《意见》提出,应合理选择搬迁企业承接地。
根据搬迁企业的产业类型、发展方向等条件,引导企业向具备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园区搬迁,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冶金、化工、造纸、危险品生产和储运等环境风险较大的搬迁企业,必须迁入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对位于远郊区县的搬迁企业承接地,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生活配套设施建设,方便职工生活。
《意见》支持打破行政区划选择搬迁企业承接地,原则上不再为承接搬迁企业新设产业园区。鼓励建立兼顾企业原址所在地和搬迁企业承接地利益的税收分成及绩效考核机制。
腾退土地:培育发展新产业 适度开发地产
《意见》指出,搬迁后的腾退土地,将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
依托城区老工业区产业基础,积极发展设计咨询、科技、金融、电子商务、现代物流、节能环保等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老设施,积极发展文化创意、工业旅游、演艺、会展等产业;大力发展商贸、健康、家庭、养老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生活需求;培育专业化服务机构,提供社会化服务;发挥城区老工业区的产业配套、科技人才及技术研发等优势,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
《意见》指出,可根据城区老工业区发展定位和功能分区,适度进行商品房开发。
资金筹措:拓宽渠道 支持资产证券化
资金是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掣肘之一,《意见》提出多举措支持拓宽资金渠道。
这些渠道包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搬迁改造项目特点,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将城区老工业区符合要求的搬迁企业经营服务收入、应收账款以及搬迁改造项目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募集资金,用于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企业改制重组和城区老工业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依法依规参与企业搬迁改造。
继续安排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改造再利用老厂区老厂房发展新兴产业和企业搬迁改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