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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深化“530”计划,建设“东方硅谷”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11-09 点击率:1639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530”计划,建设“东方硅谷”的意见
(2012 年1 月17 日)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围绕建设高科技产业城,深入
推进“530”计划,以更大力度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锡创新
创业,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东方硅谷”,
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及支持政策
第一条国际国内顶尖人才,主要指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
业和传统优势产业提升改造等领域引进的,具有国际科学视野
和科技战略眼光,其研究成果在国际上对本学科和技术领域产
生重要影响的科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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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带来符合无锡产业发展方向
的重大科研成果,能产生重大影响、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与其相同
层次的国外科学院院士、国外工程院院士。
(三)在国际上行业内公认的著名科学家、国际著名企业
首席技术官、国际著名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国际著名设计大
师。
第三条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在锡落户或全职在锡工作,建
立应用型研究所、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在企业设立大师工作室,
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给予引进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原则上不少于2500 万元
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并给予500 万元安家补贴。
(2)给予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
科学院院士、国外工程院院士原则上不少于500 万元科研成果
产业化配套资金,并给予200 万元安家补贴。
(3)给予引进的著名科学家、首席科学家、首席技术官、
著名设计大师原则上不少于300 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
并给予100 万元安家补贴。
第四条已在锡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
予每人每月3000 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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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及支持政策
第五条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主要指引领我市产业发展方
向和传统产业转型需求,带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
锡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积极鼓励现有企业引进
领军人才带团队、带项目合作创业。
第六条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 周岁,每
年在锡工作不少于6 个月,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博士学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
工作五年以上,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
人,拥有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的;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
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熟悉相关产业
领域和国际规则的;
(三)引领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提升
改造,拥有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创业团队的高层
次人才。
第七条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投入的货币资本不少于政府
提供的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经确认的,享受下列支持政
策。
(1)视创业项目规模和投资力度,提供100 万元—500 万
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
(2)提供不少于100 平方米工作场所、100 平方米住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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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三年免租金。
(3)在锡购房,提供100 万元安家补贴,分5 年支付。
(4)对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创业团队核心成员,自其交纳
个人所得税起,连续三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以奖励的形
式返还。
三、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及支持政策
第八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主要指在我市企业、高校、
科研机构(不含中央、部省属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引进的,
有重大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培育壮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
业升级的高层次人才。
第九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应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
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三)“千人计划”创新人才;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
(四)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
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
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五)“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
(六)能够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提升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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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领域领衔重大研发项目、解决核心技术难题,在国内外著名
院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或著名企业担任高级技术
职务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 年以上聘
用合同,每年在锡工作不少于6 个月,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对符合第九条第一、第二款条件的,视其承担项目的
规模和进度,给予最高200 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在
锡购房,给予70 万元安家补贴,分5 年支付。
(2)对符合第九条第三、第四款条件的,视其承担项目的
规模和进度,给予最高100 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在
锡购房,给予50 万元安家补贴,分5 年支付。
(3)对符合第九条第五、第六款条件的,在锡购房,给予
30 万元安家补贴,分5 年支付。
(4)对“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在我市
领衔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给予2 万
元启动经费;对获评无锡市首席技师的,给予2 万元奖励。
(5)对本市现有的国家级专家,给予每人每月500 元补贴。
四、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及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主要指在我市战略性新兴
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提升改造等领域引进的,在高端发展领域
已取得杰出成绩或具有显著创新潜力,主要从事产业技术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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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科技成果转化,有望突破核心技术和产业关键技术的科技创
新创业团队。
第十二条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其
相关核心人员组成,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可稳
定合作5 年以上,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和研究开发目标,并具
备下列条件:
(一)领军人才和相关核心人员必须3 人以上,团队核心
成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成员有半数以上全职在锡工作;
(二)属于科技创新的团队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 年以上
的工作合同;属于自主创业的团队,所创办的企业必须在锡注
册;
(三)团队研发方向符合国际产业发展趋势,产业开发符
合无锡未来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重大需求,合作从事过国际上有
影响、或属于国家创新战略目标的重大科研项目并取得显著进
展,拥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
具备突破重大技术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能
力。
第十三条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经评审确认的,享受下列
支持政策。
(1)对入选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给予每个团队300
万元—800 万元的人才项目经费资助,分5 年支付;
(2)对入选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同时给予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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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万元的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分5 年支付。
五、社会事业领军人才及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社会事业领军人才,主要指在文化、教育、卫
生、体育等领域内引进的,具有较高声望和较大影响,在基础
学科研究中有突出成就,在技术应用领域有较强专业技能的高
层次人才。
第十五条社会事业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 周岁,
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于副高及以上职
称;
(二)获得国际、国家权威奖项;
(三)社会事业领域内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或列入江
苏省“333 工程”培养对象以及与其相同等次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六条社会事业领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 年聘用
合同,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在聘用期内,给予引进的社会事业领军人才每人每月
2000 元津贴。
(2)列入省“333 工程”培养对象的,按照省文件的有关
规定和列支渠道,给予第一层次培养对象每人每月10000 元、
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每人每月3000 元津贴。对列入省“333 工程”
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的,给予每人每年6000 元津贴,由市财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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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按50%的比例分担,并给予一定的科研项目经
费资助。省“333 工程”培养对象不重复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津贴。
六、中介服务领军人才及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中介服务领军人才,主要指在风险投资、金融、
法律、财务、咨询、知识产权等领域引进的,具备行业认可的
从业资质,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有较强创新服务能力,
从事科技创业中介服务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八条中介服务领军人才,应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或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等国际认同的职称,年
龄一般不超过55 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业界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是业界公认的
资深人士,并有设计和实施服务模式的成功经验或若干有影响
力的成功案例。
(二)在国际知名的风险投资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投资银行等曾经担任过合伙人。
(三)从事风险投资的,其领衔的团队累计投资超过2 亿
元或者受托管理资金超过5 亿元,其个人主导投资了1 家以上
行业内影响力大或成功上市的创业型企业。
第十九条中介服务领军人才在锡设立机构、出资创办企
业或由本地机构(单位)引进合伙创业,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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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化审批手续和环节,为中介服务领军人才在企业(机
构)注册、项目申报审批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对企业(机
构)聘用的、符合引进条件的外埠技术和管理骨干,优先办理
相关手续。
(2)凡为我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对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
响,带来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评审确认的,给予最高100
万元奖励。
七、优秀大学毕业生及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优秀大学毕业生,主要指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
和传统优势产业企业引进的,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全
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的海外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优秀大学毕业生,与本市企业(不含中央、
部省属企业)签订3 年以上聘用合同,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来锡,可不
受现户籍准入条件限制,直接落户。
(2)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来锡就业,
可申请租住大学生公寓,连续租住满3 年的,可延长租住期,
最长不得超过5 年;或本人在外租房的,可领取租房补贴,给
予博士每人每月800 元、硕士每人每月600 元、学士每人每月
500 元的租房补贴,连续领取租房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 年。
八、配套服务及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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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建立应用型研发机构,推动科研成
果转化、产业化,建成后经考核效果明显的,市级企业院士工
作站给予50 万元科研项目经费,评为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按省
科研项目支持经费50%匹配;省级、国家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
别给予20 万元、50 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第二十三条设立每年1 亿元规模的种子基金,采用与创
投机构投资的跟进投资方式,支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创办企业。
设立每年3 亿元的市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创业
领军人才创办企业在产业化过程中银行贷款的贴息与风险补
偿。
第二十四条对来锡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政策咨询、
项目设计、人才招聘、资金投入、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落地、
驾驶证办理、体检休疗等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
第二十五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愿意恢复国内户籍
的,及时办理户口注册;如不愿意注册户口的,为其办理海归
人员居住证。对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及时上报办理永
久居留证。
第二十六条实施高层次人才安居工程,三年内建成1 万
套人才公寓,优先提供给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政府保障房建
设的统一规划中,加快建设大学生公寓,为优秀大学毕业生来
锡提供居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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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参加
无锡市社会保险,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其子女入学入托,
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就近提供优质公办教育资源,或在
相关学校的“特设班”入学。对于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中
发挥重要作用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聘请为无锡市人民政府特
聘专家。
第二十八条 深化“7+1”院校人才交流合作,为“订单式”
引进大学生提供平台。
第二十九条继续开展“无锡市优秀人才贡献奖”、“无锡
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奖”、“无锡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无锡
市引进人才工作奖”等评选活动,每两年评选一次,对获得“无
锡市优秀人才贡献奖”的,每人奖励20 万元;对获得“无锡市
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奖”的,每人奖励20 万元;对获得“无锡市
高技能人才成就奖”的,每人奖励5 万元;对获得“无锡市引
进人才工作奖”的,每单位奖励10 万元,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
和人才、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九、组织领导及实施保障
第三十条深化“530”计划,建设“东方硅谷”要在市委、
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实施。市科技工作办公室、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市“530”计划
办公室统筹协调本意见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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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责、协同推进。各市(县)区都应建立人才工作办公室,负
责人才工作政策制定及指导、协调、服务人才引进工作。办公
室可用现有编制单设,也可设在各市(县)区委组织部。
第三十一条本意见涉及的人才支持政策和待遇不得重复
享受。
第三十二条本意见涉及的相关资金,按照财权和事权相
匹配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共担,市和市(县)、区
按现有财政体制分担。
第三十三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市其他文件涉
及到的人才政策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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