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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锡委发[2006]62号)
发布时间:2012-11-09 点击率:1729
信息索引号014008089/2011-01192生成日期2012-6-14公开日期2011-01-04
文件编号锡委发[2006]62号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开形式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有效期长期公开程序
主题(一级)劳动、人事、监察主题(二级)人才工作体裁其他
关键词行政,人才,引进,政策支持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主战略的力度,根据中央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

锡委发〔2006〕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主战略的力度,根据中央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创业、创新、创优、创造”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充分发挥各用人单位引进、培养、开发、使用人才的主体作用,大力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努力使无锡成为人才辈出、人才荟萃的区域性人才高地。

第二章   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 300—500万元科研经费。在本市购房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发给本人安家费100万元,每年支付20%。

(二)引进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发给本人安家费 70万元。

(三)引进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有创业创新业绩的教授或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发给本人安家费 50万元。

(四)对进入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的紧缺人才,发给本人安家费 30万元。

第五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按锡政发[2006]1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在海外学习并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才,在本市购房并与用人单位签订 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下同),给予 50万元的安家费,每年支付 20%(下同)。

(三)在海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3年以上的留学回国人才,在国内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海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跨国企业工作或学习 2年以上,取得一定业绩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给予 30万元的安家费。

(四)引进留学回国人员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获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经费资助的,市人才发展资金按 1:2的比例给予匹配。经本市专家评审立项的留学回国人员科研项目,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 2—3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其他政策

(一)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限制。

(二)引进人才随迁、随调、随归的配偶可由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就业。配偶暂无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关系免费挂靠市或市(县)区人才服务机构。子女入托、入学(小学、初中),由教育部门提供公办优质教育资源。

(三)引进人才根据本规定对同类补贴、奖励、优惠不重复享受,享受标准就高执行。夫妻双方同属引进对象的,安家费按一方享受。

(四)市人才发展资金对引进国内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安家费资助办法:市级财政供养单位引进的人才,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全额支付;崇安、南长、北塘区级财政供养单位引进的人才,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 80%的资助;江南大学和锡山、惠山、滨湖、新区区级财政供养单位引进的人才,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 50%的资助;各级创业园(含宜兴环科园)引进的科技创业人才,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 50%的资助;其他各企事业单位(含部省属单位和社会团体)引进的人才,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 20%的资助。

第三章   用好现有各类优秀人才

第七条   现有高层次优秀人才主要对象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第八条   现有高技能优秀人才主要对象

(一)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技工)证书获得者;

(二)具有职业类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且取得高级技工以上(包括高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第九条   现有高层次优秀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的优惠政策按锡委发[2002]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有杰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的优惠政策按锡委发[2002]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新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一次性奖励 1万元;新评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一次性奖励 8000元;新评为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一次性奖励 5000元。

(四)现有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子女入托、入学,由教育部门提供公办优质教育资源。

第十条   现有高技能优秀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高技能优秀人才不受其原有身份的限制,可参与企事业单位管理、技术岗位的竞争,受聘在相应管理、技术岗位上的高级技师、技师可分别享受本单位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的同等待遇。

(二)建立高技能人才社会化考评、行业考评、高技能人才认证、名师带徒工作机制。市设立并逐步增加高技能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加强高技能优秀人才的培训和奖励。

第四章   创新人才培训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引进、开发、培养专业目录发布制度,每年发布一次。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导向、用人单位、社会共同参与的人才开发培养经费投入机制。

(一)建立国际化人才培养平台,探索与海外高校、研究机构、跨国公司联合培养人才的途径与方法。建立紧缺创新型人才培养制度,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的紧缺人才到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与大型企业等进行培训,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国内培训每人 1万元、境外培训每人 2万元的经费资助。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政府批准立项并获得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由市人才发展资金按资助金额 1:1进行经费匹配。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未获得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每人出国(境)培训费 3万元。省政府批准立项,列入年度出国培训计划的培训项目,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每人出国(境)培训费 2万元。市外国专家局确认,单位派员参加国家和省直机关组织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每人出国(境)培训费 1万元。

第五章   创新人才载体建设

第十三条   在我市确定的重点产业发展园区设立“人才特区”,鼓励重点产业发展园区引进人才团队,形成创业创新群体优势,使各类人才真正具有事业发展的空间和施展才能的舞台。进入“人才特区”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四条   重点扶持电子信息、新材料、机械装备、汽车及零部件、高档纺织五大支柱产业和环保、新能源、生物技术三大先导产业等人才载体。通过招研引智、招校引才等手段,促进我市优势产业群体的形成和发展,最终形成我市人才载体优势。

第十五条 积极鼓励我市重点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每进站 1名博士后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每人 3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六章   创新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第十六条     进一步加强引智工作力度,鼓励对国外智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积极培育国家级和省级引智成果示范基地,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或“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市人才发展资金分别给予 10万元和 5万元的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对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并获得经费资助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市人才发展资金按 1:1匹配。对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但未给予经费资助的项目,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 3—5万元的经费资助,经专家组评审和市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的市级引智项目,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 1—2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   认真落实国外专家的待遇,对确能为单位带来巨大效益的,允许其参与技术、智力入股,外国专家在我市工作期间的发明创造,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申请专利享受专利法规定的权利。对聘请来锡,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可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申报“国家友谊奖”、“江苏友谊奖”、无锡市人民政府“杜鹃花奖”。

第七章   资金支持与人才奖励

第十九条   人才资本投入是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一五”期间,市人才发展资金在 2006年的基数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状况逐年提高。各市(县)区设立的人才发展资金每年也要确定一定的增长比例。第二十条   鼓励用人单位设立人才发展资金。企事业用人单位设立的人才发展资金超过 50万元,经市相关部门确认,并用于本单位人才引进、开发、培养、奖励等费用,在税前可直接进入成本。

第二十一条   设立“无锡市优秀人才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出 5人,每人奖励 20万元;设立“无锡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出 5人,每人奖励 20万元; 设立“无锡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出 10人,每人奖励 10万元;设立“无锡市引进人才工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出 5个引才先进单位,每个单位奖励 10万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部省属单位)和社会团体。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本规定执行,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五年。锡委发[2002]36号、锡政发[2002]185号文件相应废止,其他相关文件涉及到引进人才的政策规定以本规定为准。本试行规定由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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