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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厂房购入照明灯具进项税能否抵扣?
发布时间:2011-02-22 点击率:1346
    【问题】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在装修新建的厂房,购入的照明灯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能否抵扣?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属于厂房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照明灯具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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