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2、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3、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4、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5、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6、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