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组答:首先应肯定的是,对方法律顾问的说法不准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发包人如果擅自使用,就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发生质量问题只有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但该条后半部分也规定了“承包人应当在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的厂房地下室漏水问题,属于地基基础质量问题,故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建设方应当对其承包修建的工程地基质量问题承担民事责任。建筑法第八十条也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也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根据上述情形主张权利时,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漏水问题是在你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而非因你违章、破坏性使用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