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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层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发布时间:2009-10-09 点击率:1368
第一节 跨度、柱距和高度

  第3.1.1条 厂房的跨度在18m和18m以下时,应采用扩大模数30M数列;在18m以上时,应采用扩大模数60M数列。

  第3.1.2条 厂房的柱距应采用扩大模数60M数列。

  第3.1.3条 有吊车和无吊车的厂房(包括有悬挂吊车的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柱顶的高度应为扩大模数3M数列;

  有吊车的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支承吊车梁的牛腿面的高度应为扩大模数3M数列。

  注:①自室内地面至支承吊车梁的牛腿面的高度在7.2m以上时,宜采用7.8、8.4、9.0和9.6m等数值;

    ②预制钢筋混凝土柱自室内地面至柱底的高度宜为模数化尺寸。

  第3.1.4条 厂房山墙处抗风柱柱距宜采用扩大模数15M数列。

  第二节 主要构件的定位及尺度

  第3.2.1条 墙、柱与横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伸缩缝及防震缝处的柱和端部柱以外,柱的中心线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二、横向伸缩缝、防震缝处柱应采用双柱及两条横向定位轴线,柱的中心线均应自定位轴线向两侧各移600mm,两条横向定位轴线间所需缝的宽度(ae)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三、山墙为非承重墙时,墙内缘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且端部柱的中心线应自横向定位轴线向内移600mm;

  四、山墙为砌体承重时,墙内缘与横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应按砌体的块材类别分别为半块或半块的倍数或墙厚的一半。

  第3.2.2条 墙、边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边柱外缘和墙内缘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二、在有桥式吊车的厂房中,由于吊车起重量、柱距或构造要求等原因,边柱外缘和纵向定位轴线间可加设联系尺寸(ac),联系尺寸应为300mm或其整数倍数,但围护结构为砌体时,联系尺寸可采用50mm或其整数倍数;

  三、带有承重壁柱的外墙,宜采用墙内缘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或与纵向定位轴线间相距半块或半块的倍数;

  承重外墙的墙内缘与纵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宜为半块的倍数,或使墙的中心线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第3.2.7条 托架或托架梁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托架或托架梁的纵向中心线应与纵向定位轴线平行。在边柱处其纵向中心线应自纵向定位轴线向内移150mm;在中柱处,其纵向中心线应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当中柱设置插入距时,其定位规定与边柱处相同;

  二、托架或托架梁的两端面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三、托架或托架梁的两端底面应与柱顶标高相重合。

  第3.2.8条 屋面板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跨两边的第一块屋面板的纵向侧面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二、屋面板的两端面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三、屋面板端头底面宜与屋架或屋面梁的上缘顶部支承面相重合。

  第3.2.9条 外墙墙板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墙墙板的内缘宜与边柱或抗风柱外缘相重合;

  二、外墙墙板的两端面宜与横向定位轴线或抗风柱中心线相重合;

  三、外墙墙板的竖向定位及转角处的墙板处理宜结合个体设计确定。

  注:本条规定适用于纵向高低跨处封墙为墙板时的情况。

  第3.2.10条 主要构件的尺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柱的截面尺寸应为技术尺寸,长度宜为模数化尺寸;

  二、吊车梁的截面尺寸应为技术尺寸,长度应为模数化尺寸;

  三、屋架各杆件和屋面梁的截面尺寸应为技术尺寸,屋架和屋面梁的长度应为模数化尺寸,支承外挑天沟或檐口的外挑部分之长度应为技术尺寸;

  四、托架各杆件和托架梁的截面尺寸应为技术尺寸,托架和托架梁的长度应为模数化尺寸,其端头高度宜采用模数化尺寸;

  五、屋面板的高度应为技术尺寸,宽度和长度应为模数化尺寸;

  六、外墙墙板的厚度应为技术尺寸,宽度和长度应为模数化尺寸。

  注:①屋面板宽度宜采用1500和3000mm;

    ②外墙墙板的宽度宜采用900、1200和1500mm。

第三节 结构统一化规定

  第3.3.1条 厂房设横向伸缩缝和防震缝时,应采用双柱及两条横向定位轴线。

  第3.3.2条 等高厂房设纵向伸缩缝时,可采用单柱并设两条纵向定位轴线,伸缩缝一侧的屋架或屋面梁应搁置在活动支座上。

  第3.3.3条 高低跨处采用单柱设伸缩缝时,低跨的屋架或屋面梁可搁置在活动支座上,高低跨处应采用两条纵向定位轴线,并设插入距。

  第3.3.4条 等高厂房设纵向防震缝时,应采用双柱及两条纵向定位轴线,其插入距ai为ae或ai为ae与ac之和。

  第3.3.5条 不等高厂房设纵向防震缝时,应设在高低跨处,并应采用双柱及两条纵向定位轴线。

  第3.3.6条 厂房纵横跨处的连接,应采用双柱并设置伸缩缝或防震缝。

  注①当山墙比侧墙低,且长度小于或等于侧墙时,仍可采用双柱单墙处理,外墙为砌体时ai=ae+t或ae=ae+ac+t,外墙为墙板时ai=aop+t或ai=aop+ac+t,当aop之值小于ac值时仍用ae值;

   ②当山墙比侧墙短而高时,应采用双柱双墙(至少在低跨柱顶及其以上部分用双墙,并设置伸缩缝或防震缝,外墙为砌体时ai=ae+t+t或ai=ae+ac+t+t;外墙为墙板时ai=aop+t+t或ai=aop+ac+t+t。

  第3.3.7条 在工艺有高低要求的多跨厂房中,当高差不大于1.2m时,不宜设置高度差。在不采暖的多跨厂房中,当高跨一侧仅有一个低跨,且高差不大于1.8m时,也不宜设置高度差。

  注:本条不适用于空调厂房或由于取消高度差而需增设天窗的厂房。

  第3.3.8条 在设有不同起重量吊车的多跨等高厂房中,各跨支承吊车梁的牛腿面标高宜相同。

  第3.3.9条 吊车起重量相同的各类吊车梁的端头高度宜相同。

  第3.3.10条 不同跨度的屋架与屋面梁的端头高度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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