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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颁布
发布时间:2008-10-16 点击率:1422

      核心提示:《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最后一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表决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四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该法分总则、基本管理制度、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部分,规定了几种违法行为可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如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等。

  该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昨天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删除了此前争议较大的“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并增加了新的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这表明,各地可自行探索是否推行阶梯水价。

  阶梯水价改革未能如期完成

  《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此次是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主要的修改是在法律名称中增加了“促进”二字。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中国循环经济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草案内容较多属于引导、促进的规定,体现出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征,将本法名称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是适当的。

  该法为何删除阶梯收费的强制性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解释,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1998年国家计委和建设部曾发文要求地方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水价,2002年国家计委等五部门发文要求全国各城市争取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这一制度。但最终未能实现。他介绍,目前全国只有近80个城市在部分居民中实行了阶梯水价。

  他解释,实行阶梯水价的主要问题是:难以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基本生活用水基数;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要对城市所有家庭实行“一户一表”的改造,还需投入相当大的资金和较长时间。一些城市通过提高居民用水价格和收取污水处理费,也可以引导居民节约用水。

  删除并非叫停各地仍可探索

  此外,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电,黄建初解释,目前只有浙江等三省实行阶梯电价,遇到了实行阶梯水价同样的问题。

  对居民生活用气,黄建初说,穷人在家做饭多,可能用气量还更大,如果采用累进收费政策,可能也有失公平。目前各地都未实行累进加价,主要是因为生活用气消费弹性很小,实行累进加价作用不大。

  黄建初表示,从调研的情况看,多数意见认为,对居民生活用水、电、气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不宜在法律中规定。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现在在法律中规定实行这一具体价格措施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没有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实行累进加价这一具体价格措施作规定。

  黄建初表示,删除并非叫停,各地仍可以探索。他指出,考虑到运用价格机制引导企业、机关等单位和居民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是必要的,具体措施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相应规定。

      广深继续阶梯水价

  省物价局称,珠海、湛江、中山、佛山也不会取消

  本报讯对于争议较大的“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昨日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没有作出规定。对此,广东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广州会继续试点阶梯水价,深圳、珠海、湛江、中山、佛山等其它试点和推行阶梯水价的城市也会继续探索,不会暂停。

  新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广州早在2002年就开始提出拟推行阶梯水价,居民用水根据每月用水量不同,实施不同的水价标准,具体分为三个阶梯。但由于阶梯水价的实行必须具备4个条件:全市水表全部实现“一户一表”,自来水表安装前进行了强制检验,自来水公司对住户的用水性质进行了摸查以及全部住户都签订了供水协议。

  由于全市的一户一表改造尚未完成,直到今年年初,广州才开始推行阶梯水价试点工作。何时真正推行阶梯水价则尚没有日程表。而全省则有深圳、珠海、湛江、中山、佛山等城市试点或推行阶梯水价。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通过是否意味着这些城市的阶梯水价都将暂停?昨晚,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家发改委透露的信息是,正在进行阶梯水价探索和试点的城市可以继续探索。这也意味着,广州将继续探索阶梯水价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和水表一户一表改造情况决定是否推行阶梯水价。而其它已经推行阶梯水价的城市也不会因此暂停。

  ■新法解读

  城市建筑不能想拆就拆

  根据刚刚出台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范围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循环经济促进法》表决通过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组织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对于上述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在新闻发布会后对本报记者说,这是一条很重要的条款,主要是考虑到大拆大建会造成大的浪费和污染。

  这一规定,是否能够遏制地方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盲目拆迁呢?倪岳峰没有作出明确回应,他只是说,这里就特别强调要“符合城市规划”,要让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新法规定的拆迁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并未就哪些情况属于公共利益作出详细解释和界定。

       一次性消费品限制生产

  在餐馆使用一次性餐具、宾馆使用一次性洗漱用品等现象非常普遍。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则》对这种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加以限制。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该法还规定,对列入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国标管制商品过度包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说,国务院发展循环经济有关部门将制定设备淘汰名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条例将很快出台。他还透露,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生产设备,或使用淘汰名录的技术、工业设备和材料,均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月饼等“过度包装”

  “豪华包装”现象,《循环经济促进法》对此予以了限制。该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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