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有关规定
一、 审批项目名称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二、 依据文件名称
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施行办法> 的通知》 (国税发[2006]111号)
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施行办法> 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6]175号)
3.《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施行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锡国税发[2006]223号)
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发[2006]204号)
三、 办事程序
1. 本市范围内(江阴、宜兴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取得预审意见。
2.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各区(县)预审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3. 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市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初审后,10个工作日以内拟文转报省发改委。
四、 申请材料
项目单位应将以下材料递交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加盖企业印章和预审机关印章),一式三份;
2.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2006年7月1日之前批准的项目,可以提供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和章程批复);
3.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加盖项目单位印章)一式九份,并附设备清单的电子文本;
4.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三份,对需要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需提供四份;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一式三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一式三份;
7.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一般纳税人,加盖企业印章),一式三份;
8. 外商投资企业在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或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相关手续后,如需对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总额进行调整并同免税额度进行调剂使用的,须出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或当地监管海关的确认函
以上所有资料,一律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
五、 受理形式
转报
六、 审批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七、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