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区)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7-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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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区)座落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境内。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发展高新技术和产业,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加快经济国际化进程,根接国家有关法规,对鼓励外商前来我区投资提出如下优惠政策:
一、税收
1.所得税
(1)凡进区生产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市开发区外企业为24%,其它一般地区为30%)。
(2)凡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3)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后,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后,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5)凡是建办符合鼓励条件的项目(即:总投资额较大、科技含量较高、具有带动辐射效应的项目或投资总额虽不足500万美元,但科技含量较高的软件产业,下同),可获得科技发展基金的奖励。对一次性投资数额特大的项目,在税收优惠上,还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个案处理办法进行。
(6)外商投资企业在所得税减免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在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结束后,经批准,可延展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新技术,技术转让费减按10%征收预提所得税。如果技术先进、转让条件优惠,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
(8)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此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再接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只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9)对增资扩股项目,若投资额大、且项目财务可独立核算的,经批准可重新计算所得税的起算年限。
2.增值税
(1)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建办研究开发中心,经认定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自其认定当年起2年内,按高新技术产品当年实现的增值税地方留成全额补助给研究开发中心。
(2)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络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享受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优惠。
3.营业税和调节税
(1)外商投资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对其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请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3)建办符合鼓励条件的第三产业项目(如大型超市、物流配送中心等),在三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由地方财政全额补助退回给投资企业。
(4)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4.海关关税
(1)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进口的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
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对批准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加工贸易项,根据加工合同进口外商提供不作价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海关批准,暂缓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保税货物,可享受保税优惠政策。
(5)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6)经批准可设立储料型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
二、土地房产
1.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用地批租五十年,土地批租价格比同类周边开发区下浮30-50%,实行成本价成片批租方式。对特大项目及先期进区项日,土地批租价格和支付方式可以个案处理,甚至可以无偿提供部分
土地使用权。
2.对符合鼓励条件的进区外资项目,在办理必要的有关手续后,根据规模的大小,土地成片批租费用可以分期结清,时间为 2-3年。
3.根据项目投资额和带动辐射效应的大小,进园区企业的土地租金为每年5-10元/m,房屋租金为每年50-12O元/平方米。先期进入园区并符合鼓励条件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大项目其土地和房屋租金免收1-3年。
4.凡在开发区批租土地的,或在开发区内购置生产经营场所的,按实际缴纳的契税全额计算,由地方财政予以补助。
5.凡在开发区内购买建造工业厂房的,经批准,可按实际缴纳房产税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期限为2-5年。
6.外籍人员在区内购买生活用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的数额可以由地方财政金额补助给本人,抵缴购房款。
三、资金与融资
1.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融资时,给予优先协调安排。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和外汇担保,所贷资金可用干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购汇。
2.外商投赞企业的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为境内贷款的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
3.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4.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新增加的股本金到位的前提下,并且符合增资贷款条件的规定,中资商业银行可以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
5.对符合鼓励条件的大项目,建设资金与外商实际投入或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在外商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优先协调解决人民币贷款。银行贷款的利息部分,地方财政给予50%的贴息补助,时间为2年。
四、收费
1.减轻企业负担。地方规定征收的基金和费用,外资企业除应按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职工社会保障基金外,免收外商投资部分的其它地方性行政费用。
2.进开发区企业电力增容时免征地方电力建设基金,免收雨水、污水排放接管费,免收场地使用费,免收项目建设前期手续费。
五、人力资源
1.对于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人才,属于外地户口的,可办理户口调入手续;其家属、子女的户口,也可办理随调手续;如其家属、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可协助办理“农转非”手续,并在区内登记城镇户口。无锡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区)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2.对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由于本人或单位的原因,不要求办理调入手续的,可帮助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人事部门办理人才聘用手续。
3.所引进的优秀人才,因流动流辞职、或被辞退(除名)的,根据企业和本人的要求,可按有关程序予以办理复职手续,其他特殊情况可采取特殊办法处理。
4.引进人员的子女,可在区内白由选择学校学习,政府给予协助。
5.开发区内设外商投资企业人才培训中心。根据外商对人才的需要,可以帮助设班,提供方便。
六、优质服务
1.进区投资企业必备文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颁发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对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客商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办理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限上外商投
资项目(3000万美元以上)。
2.对企业经营期间的行政申报业务,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实行“一站式”服务,企业随到随办,重大事项可代办手续。
3.设立外商投诉中心,进园区企业对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本规定管理行为或应享受的优惠政策未落实的可向投诉中心投诉,投诉中心接诉后,应积极主动予以协调处理。
4.企业货物进出口,可直接在无锡海关锡山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海运通关不超过24小时,空运通关不超过12小时。
5.设立海关直通点、公共型保税仓库,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快捷、方便的海关通关和保税仓储服务。
七、附则
1.上述政策从二OO一年五月十日起执行。
2.华侨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投资者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