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北塘区科技创业园鼓励科技创新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7-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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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鼓励大学、研究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各类人才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产业化,鼓励外资企业自办或国内有关单位联合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或技术研究中心。对具 有发展潜力、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帮助其申报,争取各项科技经费、科技贷款、 产业化发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的支持;对有良好成长性的企业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人才引进
第二条对科技创业园内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 技术和管理人才,参照享受无锡市关于鼓励、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来锡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科技创业园从事高新技 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住权或已在国外开办企业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按外商 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留学人员在科技创业园内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可优先申请高新技术 产业化发展基金或留学人员归国创业资助资金的支持。
第三章注册及优惠政策
第五条鼓励优秀人才来园创办科技型企业,注册资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在一年内 分期到位,但首期到位率(含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部份)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50%。在首期缴付的出 资中,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部份不能超过首期出资额的50%。
第六条高新技术成果经评估,并经无锡市高新技术产品及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认定 为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价入股,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35%,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积极鼓励和支持园内外法人、自然人来园创办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管理 公司,并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待遇。风险公司在其转让股权时,所涉及的地方税收,全额给予补助,对 公司股东获得的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实际缴纳数的50%予以补助。
第八条科技创业园内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1、凡进入科技创业园的新办企业,享受减免粮物调基金的优惠,减免手续实行一年 一审批,以市审批为准。
2、凡进入科技创业园的新 办企业,对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实得部分,前两年实行全额补贴,后三年实行减半补贴。
3、凡进入科技创业园的新办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按企业实交增值税税额实行分档 奖励:50万元以下奖励3%,50-100万元奖励3.5%,100万元以上奖励4%。
第九条企业用于研发、孵化租赁园内办公场地5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第一年免交, 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减30%。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国家、省、市财政和税收政策有重大调整的,本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将作相应 调整。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